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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2號
KSDV,101,訴,1422,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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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添綺

被   告 余添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正國為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中變更法定代理 人為魏正國,此有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 37 至 39 頁),然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魏正國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 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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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