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建元、范陳秋蘭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
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5,296 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