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52號
KSDV,101,補,1852,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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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52號
原 告 巧御屏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秀珠


原告與被告健鑫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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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鑫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御屏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