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28號
KSDV,101,補,1828,201211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
下同)34,100,485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
請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喬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