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王秀花
史守正
宗靜文
黃秀卿
許修齊
聲請人與關係人有限責任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員工消費合作社間呈
報清算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
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