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停車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78號
KSDV,101,補,1578,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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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黃清記
楊志宏
吳惠玄
蔡土城
陸彥瑞
王朝慶
郭珊貝
上一人之
代 理 人 郭炎卿
前列第一至七
人共同訴訟代
理代理人 陸敏雄
被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1 年10月18日及10月31日陳報
狀所載(卷第16頁、第40頁),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64,
000 元(計算式:單一停車位價格504,000 元×原告陳明得分配
之車位共16位=8,064,000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
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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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