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涂富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甲○○於民國100 年12月9 日死亡,所有繼 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權,為處理相關稅捐事宜,爰依非訟事 件法第15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選定甲○○之遺產管理人,核 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 法第2條 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