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移調字,101年度,49號
KSDV,101,移調,49,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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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陳秀菊
代 理 人 張永輝
聲 請 人 張聲瀚
相 對 人 黃興財
代 理 人 蕭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移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52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
下:
法 官 呂明燕
書 記 官 李柏親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秀菊 未到
代理人 張永輝 到
聲請人 張聲瀚
相對人 黃興財
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黃興財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
元(其中陳秀菊部分貳拾參萬元、張聲瀚部分貳萬元
,已含強制保險金),付款方式為自民國101 年11月
30日給付壹拾參萬元、101 年12月30日給付壹拾貳萬
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為給付則視為
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
聲請人:張聲瀚
聲請人代理人:張永輝
相對人:黃興財
相對人代理人:蕭永宏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 李柏親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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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