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郭振瑞
代 理 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振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薪資低,收入不豐,又遭資遣,有 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民國 101 年5 月間向台北富邦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未能接受協商條 件,而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9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卷第13 頁至第15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6頁至第17 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8頁)、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117 頁至第11 8 頁)、員工薪資明細表(卷第25頁至第27頁)、戶籍謄 本(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115頁至第116頁、第121頁) 、家族系統表(卷第30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至 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卷第31頁至第46頁、第122 頁至第127 頁)、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47頁至第55頁)、高雄 市鳳山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79頁)、郵政存簿儲金簿 (卷第80頁至第84頁、第90頁至第93頁、第110 頁至第11 1 頁、第119 頁至第120 頁、第147 頁至第150 頁、第15 2 頁至第155 頁)、身心障礙手冊(卷第86頁)、診斷證 明書(卷第87頁至第89頁)、執行命令(卷第94頁至第 101 頁)、在職證明書(卷第109 頁)、(卷第35頁)、
房貸契約(卷第112 頁)、土地登記謄本(卷第113 頁至 第114 頁)、離職證明書(卷第128 頁)、切結書(卷第 144 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卷第156 頁至第157 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158 頁至 第161 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98年至100 年稅後所得分別為240,000 元 、288,000 元、301,164 元,平均每月所得20,000元、24 000 元、25,097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聯海服務有限公司, 另據其所提出之101 年1 月至4 月及6 月薪資明細表,扣 除勞健保費後,每月薪資為25,551元、25,551元、28,151 元、25,551元、25,551元,平均每月薪資26,071元【計算 式:(25,551+25,551+28,151+25,551+25,551)÷5 =26,071】,且每月領有低收補助2,600 元,此有上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 保資料表、薪資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等在卷可證(卷 第19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4頁、第 152 頁至第155 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 收入情形下,以其每月固定收入28,671元(計算式:26,0 71+2,600 =28,671)核算現在清償能力之基礎,堪認妥 適。
㈢再查,聲請人主張需負擔母親名下之房屋,並由聲請人之 姐向銀行貸款者,每月需支付房貸4,800 元(參卷第144 頁至第150 頁切結書及郵政存簿金簿),考量聲請人與一 名未成年子女及雙親同住該屋,房貸自有支出必要。是其 所陳4,800元相當一般房租費用,應可採認。 ㈣又聲請人自陳需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95年生,參卷第29 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每月2,000 元。經查,聲請人之 前配偶賀健,為大陸地區人民,99年及100 年之均無所得 ,名下無財產,且已失聯,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參,故聲請人獨自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之扶 養費,應為可採。再者,審酌聲請人身處卡債纏身情況下 ,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 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0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2,000元計 算,即每人每月6,833 元(計算式:82,000÷12=6,833 ,四捨五入)。
㈤末查,聲請人自陳需負擔父親郭義雄及母親洪美佐之扶養 費。查其父親係29年生,99年及100 年均無所得,名下有 四地一筆投資,財產價值為743,550 元,每月領有中低收 入戶老人津貼7,200 元;母親係34年生,99年及100 年均
無所得,名下有二房一地一筆投資,財產價值為1,672,43 0 元,而該房地即為目前與聲請人共同居住者,每月領有 中低收入戶老人津貼7,200 元及國民年金412 元;除聲請 人外,另有三女。次女郭靜娟於99年及100 年所得分別為 462 元、537 元,名下有二車一筆投資,財產價值為3,07 0 元,三女郭玲華於99年及100 年所得分別為2,400 元、 13,552元,名下有一車,四女郭玲雯於99年及100 年所得 分別為0 元、150,000 元,名下無財產,均有資力,得分 擔扶養義務,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39頁至第 46頁、第122 頁至第127 頁、第158 頁至第159 頁)在卷 可稽。考量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 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 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是其父之扶養費,衡情以100 年 度70歲以上受扶養人免稅額123,000 元計算,即每人每月 10,250元(計算式:123,000 ÷12=10,250),則聲請人 每月應負擔為763 元【計算式:(10,250-7,200 )÷4 =763 ,四捨五入),而其母之扶養費,以100 年度受扶 養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則每人每月6,833 元(計算式 :82,000÷12=6,833 ,四捨五入),然母親每月收入有 7,612 元(計算式:7,200 +412 =7,612 ),已逾上開 數額,不可受扶養。
㈥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固定收入28,671元,依101 年 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 ,並加計扶養1 名子女及父親之扶養費與房貸費用,其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僅餘4,385 元【計算式:28,671- (11,890+6,833 +763 +4,800 )=4,385 】,而聲請 人目前負債總額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1,268,672 元 (參卷第47頁至第49頁信用報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4, 385 元逐年清償,尚需約289 個月(計算式:1,268,672 ÷4,385 =289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24年始能清償 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 請人為66年生,雖屬青壯年,然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可預 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 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無本條例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及第6 條第3 項、第8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 請等程序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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