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鎮堃
聲 請 人 李錦中
聲 請 人 徐黃琇娥
聲 請 人 周學智
聲 請 人 周錫忠
聲 請 人 盧美宜
聲 請 人 陳伯亮
前列七人共同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 糧堂捐助章程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作過第二次修訂, 距今已近 5 年餘,為考量會務日益擴張,並修正章程內錯 別字及涵蓋內容不適延之處,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附件所 示捐助章程共計 12 條,爰依民法第 62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處分等語,並聲明:請求准予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 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 糧堂之現任董事長及董事,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 其等以董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 法。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 2、3 、4、6、7、8、9、11、12、14、16、18 條,並據其提出董 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左營區公所 101 年 8 月 3 日高市 左區民字第 10131360800 號備查回函、修正條文對照表等
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組 織宗旨、目的事業範圍、董事之選任及繼任方式、董事會決 議方式、資產及經濟來源、解散後財產處分方式等,核屬係 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 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 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