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2341號
KSDV,101,審訴,2341,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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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2341號
原   告 王美惠
原告與被告李璉祐( 原名:李火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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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