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1年度,1742號
KSDV,101,審訴,1742,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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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陳正民


被 告 陳玟琪(原名:陳暖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劉宥鑫

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擴張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1,825,06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尚應繳納裁判費1,7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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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