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40號
聲 請 人 松林傢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依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
似為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並非韋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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