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213號
KSDV,101,司票,5213,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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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馬然豪
相 對 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提示日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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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