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056號
KSDV,101,司票,5056,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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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056號
聲 請 人 殷翌紘
相 對 人 王育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育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
到期日(依台端所附之本票正本4紙觀之均無到期日,如書
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王育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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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