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96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非訟代理人 陳正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彭之梅、施正男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上興裕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7月29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彭之梅、施正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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