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美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 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 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 自民國(下同)99年9月30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 聲請人之配偶郭榮隆已歿,獨力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 為郭00(00年次),以及郭00(00年次),與子女一同 居住於弟弟房屋,但每月須分攤房貸3000元代替租金,現實 經濟生活負擔沈重。次查,聲請人名下僅有1989年份之車輛 ,年份已久,勘認已無殘餘價值,另有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 契約,新光人壽保險公司部分之解約金共計約95039元,南 山人壽保險公司部分之解約金共計約132321元。再查,聲請 人另租屋自營家庭美容工作室,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下 同)25000元,扣除每月店租(含水電費)5750元,以及材 料成本約3000元,淨收入約有1625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 之材料進貨單、2012年記帳札記、租賃契約書等附卷可證。 又查,聲請人其及子女每月共領有勞保局遺屬年金5250元( 每人1750元),惟長女成年後(102年6月)將改為給付4375 元,,另其長子年滿18歲以前,每月領有兒少補助金2600元 ,以上並有勞工保險局101年1月6日函、聲請人戶籍謄本、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狀、101年8 月22日言詞陳述筆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 月25日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4日
函等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4000元(104年6月長女完成高 等教育前),第二階段8500元(107年6月長子成年前),第 三階段13000元(101年7月至72期滿期止),自收受本院確 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 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債權人。
㈢本院參酌債務人為單親媽媽,獨力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於 遺屬年金減少及兒少補助金停止給付後,仍願盡力維持相同 清償金額,另其長女現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有學生證附卷可 證,而依據教育部長於98年10月20日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 員會就高等教育現況之專案報告內容,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 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 )於97年已提升至83.81%,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 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而民法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 之保護及教養義務,凡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皆有 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 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亦 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 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參照)。亦即 現今年滿20歲之人仍在高等教育就讀為常態,即使半工半讀 亦無法完全經濟獨立,是以債務人扶養其長女之時間,宜計 算至其長女年滿22歲,以符合未來實際經濟狀態。 ㈣本院參酌債務人為獨自扶養子女之單親媽媽,目前每月平均 收入為16250元,加計遺屬年金5250元共計為21500元(102 年6月長女成年後,補助金將減為4375元,107年6月長子成 年後,將補助金將再減少),另其長子年滿18歲以前,每月 尚領有兒少補助金2600元。又參酌聲請人每月支出之生活費 ,實非如本院101年事聲字第44號裁定所載,債務人與其子 女三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僅需1萬元(每人每月僅需3300元即 能於社會生活維持一般生活、就學、就業之基本開銷,實難 想像),經聲請人到院陳述,此一錯誤陳報係由當時代理之 徐豐益律師所誤載,實則聲請人於98年11月5日更生聲請狀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必要書已曾列載,並再次於101年8月22日 詳載目前必要生活費共約21575元,經本院審核,此一金額 明顯低於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2000元 計算之扶養費,以及以100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 元計算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嚴格標準,是以,以此金額計算 其必要生活費用,應屬合理。
㈤準此,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共計24100元,全部生活必要費
用共為21575元,每月餘額僅約2525元(於102年6月長女成 年後,收入減為875元,於105年6月長子滿18歲後,收入再 減少2600元,107年6月長子成年後,年金收入將再調整), 是債務人每月願再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勉力湊足每月 4000元(第二階段8500元,第三階段13000元)償還各債權 人,已達盡力清償,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 ,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
㈥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
│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
│彰化商業銀行 │ 18000 │ 1.17% │ 47 │ 99 │ 15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03439 │ 6.71% │ 268 │ 570 │ 872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51560 │ 9.84% │ 394 │ 836 │ 1279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91055 │12.40% │ 496 │ 1054 │ 1612 │
├────────┼────┼────┼────┼────┼────┤
│元大國際商業銀行│ 82781 │ 5.37% │ 215 │ 457 │ 698 │
├────────┼────┼────┼────┼────┼────┤
│永豐商業銀行 │ 202108 │13.12% │ 525 │ 1115 │ 1706 │
├────────┼────┼────┼────┼────┼────┤
│玉山商業銀行 │ 286694 │18.61% │ 744 │ 1582 │ 2419 │
├────────┼────┼────┼────┼────┼────┤
│萬泰商業銀行 │ 10468 │ 0.68% │ 27 │ 58 │ 88 │
├────────┼────┼────┼────┼────┼────┤
│大眾商業銀行 │ 9810 │ 0.64% │ 25 │ 54 │ 83 │
├────────┼────┼────┼────┼────┼────┤
│聯邦商業銀行 │ 343962 │22.33% │ 893 │ 1898 │ 2903 │
├────────┼────┼────┼────┼────┼────┤
│澳商澳盛商業銀行│ 140753 │ 9.14% │ 366 │ 777 │ 1188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清償總額│ 4000 │ 8500 │ 13000 │
├────┬───┴────┴────┴────┴────┴────┤
│清償成數│約32.71%(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2年1月開始履行設算) │ │ │
├────┼────────────────────────────┤
│備註 │1.第一階段: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4年6月(約30期) │ │
│ │2.第二階段:104年7月至107年6月(約36期) │ │
│ │3.第三階段:107年6月至合計滿72期為止(約6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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