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264號
KSDV,101,司促,59264,201211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6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香姿

債 務 人 陳水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