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104號
KSDV,101,司促,59104,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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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鍾佩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鍾佩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22日止累計159,133元正未給付
,其中56,604元為消費款;102,52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91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鍾佩諭 │自民國101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
│ │56604元 │ │年11月23日│ │計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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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