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465號
債 權 人 龔士凱
法定代理人 鄭欣儀
債 務 人 龔建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龔建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請求標的金額之依據,並應載明分別計算方式。
二、釋明自何時開始,債務人龔建龍不履行給付義務,又各期短
缺之金額各為何?
三、債務人龔建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