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82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姿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參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姿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1月12日止累計199,932元正未
給付,其中185,204元為消費款;9,752元為循環利息;4,97
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
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828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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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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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姿文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280元│ │1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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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姿文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133423│ │1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蔡姿文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50501 │ │1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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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