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