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983號
KSDV,101,司促,57983,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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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楊榕

債 務 人 楊宗光

債 務 人 龔紫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榕庭於民國90年01月至90年06月間邀同債務
楊宗光、龔紫綺(原名:龔惠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8,338
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榕庭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宗光、龔紫綺(原名:
龔惠兒)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8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宗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38338 │榕庭、龔紫│7月01日起 │ │ │
│ │元 │綺(原名: │ │ │ │
│ │ │龔惠兒)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宗光、楊│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338 │榕庭、龔紫│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綺(原名: │ │ │百分之十,逾期│
│ │ │龔惠兒)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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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