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972號
KSDV,101,司促,57972,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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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不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台端所附之戶籍謄本觀之,債務
  人姓名應為林不纒並非林不纏,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
二、債務人林不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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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