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不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台端所附之戶籍謄本觀之,債務
人姓名應為林不纒並非林不纏,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
二、債務人林不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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