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福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新台幣伍拾萬零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零壹
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陸佰
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