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892號債 權 人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明俊債 務 人 統新機電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桂發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新機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林桂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債務人統新機電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 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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