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892號
KSDV,101,司促,57892,201211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892號
債 權 人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俊
債 務 人 統新機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桂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統新機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林桂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統新機電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
  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乙興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