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747號
KSDV,101,司促,57747,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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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7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冠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8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1,34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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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光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