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747號
NHEV,106,湖簡,747,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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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4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崇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金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9 月11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㈠兩造至遲並因於下次辯論期日時提出相關資料說明本件租賃契約是否係延續之前較早之其他租賃契約而來;㈡原告即反訴被告並應說明本院106 年6 月27日辯論時被告所提民事反訴狀中表示「出租前照片」是否正確?原告106 年7 月10日寄予本院之照片究係指何時拍攝之照片;㈢被告即反訴原告則應提出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證明系爭房屋係何時興建)、有無其他最初交屋予原告時房屋現況之照片等資料、原告是否確曾表示於返還房屋時表示若被告對回復原狀不滿意願意拆除、清理、重新油漆塗刷等;以上資料不論書狀或證物,均需提出一式2 份,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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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