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0年度,565號
SCDV,90,竹簡,565,20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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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太陽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至七月份,向原告購買蔬菜數批,原告已依約 交付貨品,尚積欠新台幣(下同)四十一萬七千二百五十元之貨款仍未清償, 為此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一萬七千二百五十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參、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對帳單、統一發票、車輛 調度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 之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四十一萬七千二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即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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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