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45號
債 權 人 曾素賢即冠捷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政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底企業社用印。
二、債務人政侑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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