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040號
KSDV,101,司促,57040,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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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040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 理 人 徐健恆
債 務 人 林石松

債 務 人 黃寶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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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