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309號債 權 人 山盟海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元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梅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請求金額12,400元之計算式。二、債務人溫梅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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