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309號
KSDV,101,司促,56309,20121114,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309號
債 權 人 山盟海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元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梅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12,400元之計算式。
二、債務人溫梅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