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241號
KSDV,101,司促,56241,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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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24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09號1樓及203、207號2樓
代 理 人 陳威龍
債 務 人 顏克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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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