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193號
KSDV,101,司促,56193,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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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1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世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第三
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連續三個
月以上者,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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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