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164號
KSDV,101,司促,56164,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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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1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蔣德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英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依台端所附之戶籍謄本觀之,債務
  人應為廖英㨗並非廖英捷,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廖英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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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