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122號
KSDV,101,司促,56122,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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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12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勤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叁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勤忠分別於(一)、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聲
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
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
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及於(二)、民國
100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
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
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
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80,133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61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勤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 │134530│ │7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勤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 │45603 │ │8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勤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算新台幣│
│ │134530│ │8月20日起 │ │壹仟元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勤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算新台幣│
│ │45603 │ │9月20日起 │ │壹仟元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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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