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1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莊財旺
之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莊財旺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8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0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3494元及費用201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610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財旺 456│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78891 │0000000000│10月28日起 │ │點七五 │
│ │元 │208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