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8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陸心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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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
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