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5858號
KSDV,101,司促,55858,2012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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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8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務 人 蘇崇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零捌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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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