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8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洪新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新進於民國100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05日止累計128,900元正未給付,其中125,370元為本
金;2,746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洪新進於民國98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8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1月05日止累計624,204元正未給付,其中618,464元為本
金;5,44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洪新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月25日止累計229,519元正未
給付,其中215,650元為消費款;13,869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582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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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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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新進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125370│ │1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新進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618464│ │1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洪新進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215650│ │0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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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