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5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債 務 人 陳青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