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5222號
債 權 人 北國麗景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田憲忠
債 務 人 倪秀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倪秀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為何?
二、債務人倪秀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