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4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孫國賓
巷4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孫國賓於民國92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
約定自民國92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06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
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月30日
止累計82,751元正未給付,其中40,224元為本金;41,443元
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444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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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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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孫國賓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0224 │ │0月3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