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325號
KSDV,101,司促,54325,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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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
代 理 人 王湘瑜
債 務 人 呂風清

債 務 人 郭鵬雄

一、債務人呂風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叁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呂風清之財
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鵬雄給付之,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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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