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4222號
KSDV,101,司促,54222,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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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22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梁太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零貳佰柒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梁太子於民國98年1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0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10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2036元及費用27669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
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
20%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42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太子 543│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970570│0000000000│10月15日起 │ │ │
│ │元 │803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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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