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16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務 人 林益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貳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