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981號
債 權 人 范苑凌
債 務 人 久大文教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湘怡
債 務 人 王世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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