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3號
債 權 人 建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債 務 人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新台幣參拾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正確利息起算日為
何(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之退票日與請求不符,退票日前之
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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