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483號
債 權 人 劉春利
債 務 人 蒙秀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蒙秀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台端所
附之退票日為民國101年8月13日並非民國101年8月12日,如
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蒙秀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