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2856號
KSDV,101,司促,52856,2012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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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856號
債 權 人 竣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見成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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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竣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